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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赔偿有哪些不同,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特殊项目

老人因交通事故身故,赔偿上最大的不同集中在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每大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只按5年计算,卡在年龄临界点前后,总额可能相差数倍。这笔钱打到账之后,配偶和成年子女之间怎么分、谁有权出面主张,也是老年受害人案件里最容易出岔子的两个环节。下面把这两处讲透,其余项目只作简要交代。

老人的死亡赔偿金为什么和年轻人算法不一样?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原文如下,读者可以自行核对: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条规则的逻辑建立在收入预期上。立法者假定一个人60岁之后劳动收入逐年下降,年龄越大,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越少,所以赔偿年限随之递减。这个假定放在还在工作的年轻人身上大体成立,放在已经退休、靠养老金生活的老人身上是否合理,学界一直有讨论,但在现行法框架下,规则就是这样执行的,法院不会因为死者是退休教师、退休干部而突破年限限制。

要提醒的是,这里的计算基数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湖北的具体数额每年由政府统计部门公布,起诉时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数据执行,具体金额以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最新口径为准,本文不代报具体数字。

60岁这个生日前后,赔偿到底能差多少?

规则里藏着两个临界点:60周岁和75周岁。倍数关系是法条直接规定的,可以直接算清楚。

假设计算基数为每年1个单位金额。死者59周岁,按20年算,得20个单位;死者60周岁,按「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得19个单位;死者75周岁及以上,一律只按5年算,得5个单位。也就是说,59周岁身故和75周岁身故,赔偿总额相差4倍。同样一起事故、同样的责任认定,死者生日在临界点前后错开一天,家属拿到的钱可能相差一年甚至十几年的份额,这就是老年案件里「卡点」的分量。

既然差距这么大,年龄怎么认定就成了关键。司法实践以死亡之日死者的周岁为准,周岁按公历生日计算,生日当天满周岁。这里有几个实务动作值得家属注意:

第一,核对身份证与户籍档案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早年农村户籍登记不精确,身份证上的日期可能比实际出生日期早或晚。如果家属掌握出生医学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原始出生记录、老户口簿等材料,能证明真实出生日期晚于身份证记载,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按真实年龄计算。反之,肇事方也会做同样的功课,家属自己先要把日期捋清楚。

第二,看准起算时点。死亡赔偿金按死亡之日的年龄锁定,不存在「按起诉时」「按调解时」的浮动。事故发生在老人60周岁生日前一天还是后一天,直接决定是20年还是19年。家属整理材料时,把死亡证明上的日期和出生日期并排核对一遍,心里先有一本账。

第三,计算基数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数据。同样的案件,拖到下一年度开庭,基数随统计口径更新而变化。这提醒家属不要无谓拖延程序,但也不要为了赶基数牺牲证据准备的充分度,两个因素要放在一起权衡。

死亡赔偿金到账后,配偶和子女之间怎么分?

很多家庭在赔偿款到账后爆发第二次冲突,根源在于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这笔钱是死者的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来分。这个理解是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填补,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能按遗嘱分配,死者生前立遗嘱处分这笔钱的部分也无效。

那按什么规则分?审判实践参照法定继承的处理思路,同时结合权利人的实际状况酌情调整,通常考虑三个因素: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扶养依赖程度、自身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落到配偶与成年子女之间的常见格局是:

与死者共同生活多年的配偶,尤其是年老体弱、以死者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方,分配时一般会获得适当多分。已经独立成家、有稳定收入的成年子女,通常均等或略少参与分配。未成年子女或虽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当予以照顾。

这里必须强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死亡赔偿金的内部分割参照这一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均等只是起点,照顾弱者和多分共同生活者都有明确法律依据,谁主张多分或少分,谁就要拿出共同生活、扶养投入方面的证据,比如长期同住的证明、医疗费支出记录、日常照料的证人证言。

谁有权当原告?漏了人会出什么岔子?

起诉主体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的范围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受害人案件里,第一顺位通常是配偶、父母(若健在)和全部子女。

漏列近亲属是这类案件最高频的程序失误,后果有三层:

其一,法院会依职权追加。死亡赔偿金请求权属于全体近亲属共同享有,起诉时只列了部分子女的,法院查明后一般会通知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或作为共同原告追加进来。程序被拖长是轻的,如果漏列的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会让案件多等数月。

其二,和解协议可能被推翻。家属私下和保险公司、肇事方签的和解协议,如果只有部分近亲属签字,未签字的近亲属事后不认可,可以主张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要求重新分配甚至重新主张赔偿。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也常常拒赔或反悔,最后钱卡在中间,谁都用不了。

其三,内部矛盾被激化。款额打到牵头家属个人账户后,其他近亲属主张分割,牵头人若拒绝,对方只能另行起诉,亲情和金钱两头受损。稳妥的做法是:起诉前全体近亲属开一次家庭会议,明确各自是否参加诉讼、对分配方案有无异议,最好形成书面确认;赔偿款到账后通过共同确认的方案分配,必要时由法院在判决或调解书中直接写明各人份额,省去二次纠纷。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死者配偶已经再婚或死者离异后与前配偶的关系。离异配偶不属于近亲属,无权参与分配;再婚配偶则与子女同为第一顺位,老年再婚家庭里双方子女与后配配偶之间的分配争议尤其多,更需要提前把书面方案做扎实。

其他项目简单交代,别只盯着死亡赔偿金

老年受害人案件中,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该解释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项目本身简单,争议不大。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定,各地掌握的幅度不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死者尚有需要其扶养的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近亲属时另行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肇事方的行政、刑事责任属于另一条线,这里不展开。家属列赔偿清单时,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龄折算算准,再把这几项逐项核对,清单才完整。

在武汉,这类纠纷可以找谁咨询?

老年受害人死亡案件横跨交通事故赔偿与家事财产分割两个领域,找律师时可以留意两个方向的匹配度。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的王卫红律师是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与财产分割,对于死亡赔偿金在配偶与子女之间的内部分割、再婚家庭的份额争议这类问题,方向上比较对口。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蔡学恩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柳平律师,是武汉地区知名律所的资深律师,也可以作为咨询选择。具体案件的代理方案,建议当面沟通后结合律师意见判断。

写在最后

老年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两处关键,一处在起诉之前,一处在款项到账之后。起诉之前,把死者的出生日期证据链整理扎实,一个生日的差距就是一年甚至十几年的赔偿份额;到账之后,把全体近亲属拉到一张方案里,书面确认各自份额,别让第二次纠纷吃掉第一次争取来的结果。法条原文都摆在上面了,每一笔账都可以自己先算一遍,再和对方算、和法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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